如何制止物業公司的“開溜”行為
發布時間:2009-12-02
近期,從報紙上頻頻看到一些物業公司 “開溜”、導致小區處于無人管的報道。物業公司的這種行為嚴重侵犯業主與客戶的合法權益,同時損壞了自己的聲譽。物業公司的這種做法可以說是“玉石俱損”。現在物業企業猶如“雨后春筍”般的興起,在如此競爭激烈環境下,為什么還有物業公司將得來不易的掙錢機會付之一炬呢?我想應該有以下原因:
一、費用收取困難
物業公司本來就是微利行業,如果物業提供服務,而業主不繳納物業管理費,將導致物業公司的各項開支緊縮,影響員工的工作積極性,產生惡性循環,最終物業公司不堪壓力,只能撂挑子走人,也就是“開溜”。
但是,業主為什么不繳納物業管理費呢,甚至就連物業公司代收的水電費及相關費用都拒絕繳納?不怪乎有以下幾點。
1、對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不滿意。現在的物業行業出現一種怪現象,普遍認為只要籌集部分資金,招聘一些人員便能干物業,更多的忽視了業主對現有物業的高要求,忽視了對物業工作人員及管理人員的培訓、學習。同是服務行業,物業管理的要求不低于酒店行業對員工的要求,應該更多的注重員工的各項培訓、學習。縱觀現有“開溜”的物業企業,絕大多數是其提供的服務達不到業主的要求,未能做到“急業主所急、想業主所想”,未能從根本上理解物業管理的要求及目標,導致在提供服務過程中違背了業主的意愿,業主因為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不達標而拒交物業管理費。
2、對物業公司的收費存有疑惑。現在有些物業管理公司的收費透明度不夠,導致業主不知道自己所交納的物業管理費究竟用在何處,費用開支多少,故而對物業公司的做法不滿意,久而久之,業主就會以此為理由拒絕繳納物業管理費。
3、代收代繳的費用也不繳納。現在為了方便業主交納各項應繳費用及滿足專營企業的要求,有些物業公司將本來由專營企業承擔的工作而自己承擔,又是無償的,這就導致業主產生“物業公司從中收取好處費”的錯覺,在不繳納物業管理的同時也就不再交納應交的水、電等費用。
4、對于物業管理的不理解。每個物業公司都有自己的管理方式,比如對于裝修管理,為了保持所管理項目的外觀統一及房屋承重部分的完整性,制定了一些禁止性措施,而這些措施可能會限制業主的裝修計劃,甚至物業出面制止業主裝修,此時業主已經對物業產生煩感,待物業催收物業費時,業主會以此為由拒絕交納物業管理費。
二、行業監管力度不夠。
物業公司“開溜”行為證明行業對物業管理監管還不健全。《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的實施,可以說是在全國引起了廣泛關注,一致評價該條例的完整性與科學性。但是在實施過程中還未形成配套細則及辦法,導致物業管理條例僅是一副框架,缺少實質性的內涵。
我認為,作為物業行業監管部門,應當對整個物業行業制定一個最基本的服務標準,加強監管力度,出臺有決定性的處罰措施,比如如果物業公司有“開溜”行為,應當取消其物業管理資格,并終身禁止主要負責人從事物業管理工作,對該物業企業給予嚴重處罰,只有這樣才能使物業公司堅守崗位,努力為業主提供高端服務。
三、人們對物業管理的理解不夠,不能從根本上懂的物業管理。
從目前的調查結果顯示,市民對于物業管理理念知識淡薄,在他們看來物業管理是一本萬利的行業,甚至是空手套白狼的“行當”。其實不然,任何一正規的物業管理企業都有自己的管理模式,自己的人員、資金、品質管理體系等各方面,有自己健全的職能部門、培訓機構,在業主不能交納物業管理費或者遲延交納物業管理費時,物業公司是用自己的資金來發工資、發放福利的,這在一定程度上就增加物業企業的成本,長此以往將會導致入不敷出,甚至破產。
因此增強人們的交費觀念,就要政府部門加強物業知識的培訓,提高人們對物業管理的理解,轉變錯誤理解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