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豐投資集團投訴舉報制度(節選)
發布時間:2020-12-22
一、投訴舉報的范圍
1、銀豐集團各公司(部門)或人員違反法律、法規或銀豐集團相關制度規定的行為。
2、銀豐集團各公司(部門)或人員舞弊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1)收受賄賂或回扣。
(2)非法使用、貪污、挪用、盜竊公司資產。
(3)將正常情況下可以使公司獲利的交易事項轉交他人。
(4)故意隱瞞、錯報交易事項,使信息披露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5)偽造、變造會計記錄或憑證,提供虛假報表、報告。
(6)泄露公司的商業或技術秘密。
(7)其他徇私舞弊、損害公司利益或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3、銀豐集團各公司(部門)或人員濫用職權的情況。
4、投訴舉報人認為由于銀豐集團各公司(部門)或人員工作不利、影響銀豐集團或其單位聲譽、利益等其他事項。
二、投訴舉報的受理
1、投訴舉報受理部門 銀豐集團審計監察部門是各項投訴舉報的受理部門。具體受理部門按照《銀豐投資集團審計監察管理制度》的機構設置原則確定。對于未按機構設置進行的投訴舉報,控股集團審計監察部可在分析后,指定受理部門。
2、投訴舉報的受理原則
(1)銀豐集團鼓勵所有相關人員對可能給銀豐集團各公司造成負面影響的違法、違規及錯誤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2)鼓勵使用實名投訴舉報,優先辦理實名投訴舉報事項。
(3)投訴舉報的受理,堅持“有訴必理,理必有果,有錯必究,及時辦結”的原則,維護投訴舉報人和被投訴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3、投訴舉報的受理條件
①投訴舉報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予以受理:
(1)投訴舉報事項屬于集團審計監察部門監管的職責范圍。
(2)有明確的投訴舉報對象及違法、違規或錯誤行為。
(3)投訴有具體的事實和理由;舉報有相關證據或有進行調查的可能性。投訴舉報人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滿足上述受理條件的。
(2)已受理或已辦結的投訴舉報事項再次被投訴舉報的,且投訴舉報內容無新的證據或者線索。
三、投訴舉報保密政策 相關知情人員對投訴舉報人信息進行嚴格保密,不得將投訴舉報信息透露給被投訴舉報對象,不得將無關的投訴舉報情況透露給投訴舉報人。在投訴舉報事項的調查、處理過程中,必須奉行保密原則,不得與無關人員談論投訴舉報事項內容。
四、獎懲
1、獎勵: 投訴舉報事項經核屬實,且為公司實際挽回損失的,銀豐集團審計監察部門可建議公司對投訴舉報人(非投訴舉報事項獲益人)在挽回實際損失金額的3%以內,且不低于50元、不高于10000元進行獎勵。 投訴舉報事項經核屬實,但未能實際挽回公司損失的,銀豐集團審計監察部門可建議公司對投訴舉報人(非投訴舉報事項獲益人)酌情予以物質獎勵或其他獎勵。 投訴舉報事項經核屬實,但該事項未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銀豐集團審計監察部門可建議公司對投訴舉報人表示感謝。
2、懲罰: 投訴舉報事項經核屬實的,對被投訴舉報單位和個人,視情節輕重,違反銀豐集團相關制度規定的,依據相關制度規定進行處罰;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投訴舉報人無中生有、惡意中傷的,經核屬實,對其進行警告。投訴人舉報人惡意投訴舉報、中傷他人,公然貶損他 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誹謗侮辱他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被投訴舉報單位和個人對投訴舉報人實施打擊報復或冒充審計監察部門人員擾亂審計監察秩序的,視情節輕重,違反銀豐集團相關制度規定的,依據相關制度規定進行處罰;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投訴舉報調查過程中發現的其他違規事項,參照審計監察管理制度進行處罰。